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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废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法子》(附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分规章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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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0 09: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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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编辑: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研究中心  /   来源:搜狐精选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分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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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陆  昊

  2019年7月24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一、废止下列规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法子》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挂号法子》

(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

《古生物化石管理法子》

(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法子》

(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法子》

(国土资源部令第58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法子》

(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

二、修改《土地查询拜访条例实施法子》

(一)将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承担国家级土地查询拜访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有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分验收合格的土地查询拜访项目;

  “(二)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查询拜访功效质量包管制度;

  “(三)近三年内无土地查询拜访功效质量不良记录, 并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四)取得土地查询拜访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很多于20名;

  “(五)自然资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列入土地查询拜访单位名录”修改为“并将该单位报送国家信用平台”;

(五)将第三十四条中“其实不再将该单位列入土地查询拜访单位名录”修改为“并将该单位报送国家信用平台”;

(六)将《土地查询拜访条例实施法子》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行政处罚”修改为“处罚”。

三、修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一)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二)删去第四条中的“城乡规划”;

(三)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因地制宜采纳组团式、串连式、卫星城式结构,避免占用优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增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剂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增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分统筹制定土地综合开发用地政策,鼓励大型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综合开发利用土地,增进功能适度混合、整体设计、合理结构”;

将第二款修改为:“分歧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可以确定主用途并依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删去第三款;

(六)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宏观财产政策和土壤污染风险防控需求等,制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增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国家鼓励财产的用地,可以实行不同化的地价政策和建设用地管理政策”;

(九)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供应工业用地,应当将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呵护要求纳入出让合同”;

(十)在第二十七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当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措置数量相挂钩,对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数量较多和措置不力的地区,减少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放置。

“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负责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政策制定。对于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项目,可以制定专项用地政策”;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处所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依据相关规划,开展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对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工矿用地、灾害损毁土地等进行整理复垦,优化土地空间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增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二)删去第三十条;

(十三)删去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十四)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主管部分”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分”。

四、修改《不动产挂号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删去第四条第三款;

(二)在第一百零七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八条:“自然资源部委托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直接打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的不动产挂号。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申请不动产挂号时,应当提交《不动产挂号暂行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不动产挂号审核意见。不动产权属资料不齐全的,还应当提交由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确认盖章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说明函。不动产权籍查询拜访由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组织进行的,还应当提交申请挂号不动产单位的不动产权籍查询拜访资料。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打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不动产挂号时,应当使用自然资源部制发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挂号专用章’”;

(三)将《不动产挂号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

五、修改《不动产挂号资料查询暂行法子》

(一)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挂号资料的,除提交本法子第八条规定的材料,还应当提交依法有权处罚该不动产的材料”;

(二)将《不动产挂号资料查询暂行法子》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分”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分”。

六、修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法子》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

(二)在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采矿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

(三)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法子》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分”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

七、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法子》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将第二款修改为:“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一份”;

(三)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资质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五)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法子》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管理部分”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行政处罚”修改为“处罚”。

8、修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法子》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和第九项,将第二款修改为:“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一份”;

(三)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资质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五)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法子》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管理部分”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行政处罚”修改为“处罚”。

九、修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法子》

(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和第八项,将第二款修改为:“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一份”;

(三)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资质证书遗失的,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五)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法子》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管理部分”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行政处罚”修改为“处罚”。

十、修改《矿山地质环境呵护规定》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呵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呵护人民生命和财富平安,增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采矿权申请人申请打点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呵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呵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

  “(二)矿区基础信息;

  “(三)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土地损毁评估;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

  “(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摆设;

  “(七)经费估算与进度放置;

  “(八)保障办法与效益分析”;

(三)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矿山地质环境呵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修改为“矿山地质环境呵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呵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放置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采矿权人应当依照矿山地质环境呵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呵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呵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呵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呵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六)删去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

(七)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呵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打点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分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

(八)将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中的“矿山地质环境呵护与治理恢复”修改为“矿山地质环境呵护与土地复垦”;

(九)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呵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动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呵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动、注销”;

(十)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未依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呵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动、注销”;

(十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布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述说,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动申请”;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本规定实施前已建和在建矿山,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呵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原采矿许可证审批机关批准”;

(十三)将《矿山地质环境呵护规定》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行政处罚”修改为“处罚”。

十一、修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法子》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编制涉及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省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自然资源部同意。编制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同意”;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四款;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

(五)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法子》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主管部分”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分”。

十二、修改《古生物化石呵护条例实施法子》

(一)将第三十七条中的“未经批准,重点呵护古生物化石不得流通”修改为“除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呵护古生物化石外,重点呵护古生物化石不得流通”;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收藏单位不得将收藏的重点呵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不符合收藏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呵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签订转让、交换、赠与合同,并在转移重点呵护古生物化石之日起20日内,由接收方将转让、交换、赠与合同以及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三)删去第五十五条;

(四)删去第五十九条中的“重点呵护古生物化石流通申请表”;

(五)将《古生物化石呵护条例实施法子》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主管部分”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十三、修改《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法子》

(一)删去第三条第(一)项;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对取得的地质环境监测资料进行开放共享、加工措置和应用性开发。”

(三)将《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法子》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主管部分”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分”。

十四、修改《海洋观测站点管理法子》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内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动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报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外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动观测要素和规模的,应当报海区派出机构,并由海区派出机构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备案”;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动观测要素和规模,应当在完成设立、迁移、变动后30日内提交备案述说。备案述说包含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变动的观测要素、规模、观测时限以及技术要求等内容”;

(三)删去第十七、第十八条;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在海洋观测环境呵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原负责设立、调剂该海洋观测站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意见,并依法采纳办法,避免对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五)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法子第十七条规定,在海洋观测环境呵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活动的,依照《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惩罚”;

(六)删去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七)将《海洋观测站点管理法子》中的“海洋主管部分”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分”。

十五、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法子》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合资、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

(二)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且外方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跨越50%”;

(三)删去第九条第(二)项;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测绘资质许可依照下列程序打点:

  “(一)提交申请:合资、合作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分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发放证书: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分颁布相应品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删去第十一条中的“一式三份”;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一次性测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取得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分的批准文件:

  “(一)提交申请: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分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批准:准予一次性测绘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并抄送测绘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禁绝予一次性测绘的,应看成出版面决定”;

(七)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法子》中的“测绘行政主管部分”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行政处罚”修改为“处罚”。

十六、修改《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审图号由审图机构代号、通过审核的年份、序号等组成”;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并向作出审核批准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分免费送交样本一式两份”;

(三)将《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分”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剂,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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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岛

峰会概要

【会议时间】:2019年8月25日—27日【为期3天,含实地项目考察】

【会议地址】:中国·青岛

【参会对象】:政府机关、开发商、建设单位、运营商、规划设计机构、投融资企业及相关财产链董事长、总经理等核心高管加入(大会400人规模)

【主办单位】:北京壹方城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壹方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壹方城特色小镇财产联盟

【峰会特色】:实操专家讲解+案例分析+模块总结+实地考察

峰会议程

初版块

“乡村振兴”&“健康中国”战略下,康养财产发展趋势及最新政策解读

  乔润令丨国家发改委城镇中心原副主任、现城镇中心副理事长、研究员,中国小城镇 及城镇化研究专家

  陈安华丨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总规划师、壹方城特色小镇财产联盟规划委员会 主席、建科·曼嘉国际设计中心首席设计师、汗马研习社立异导师

  张士谊丨HZS匯張思合伙人、金盘奖年度杰出人物、哈佛大学设计硕士、壹方城特色 小镇财产联盟规划委员会委员

第二版块

康养财产及康养·文旅小镇顶层设计及运营模式立异

  薛  青 丨奥伦达部落大健康事业部执行总裁、壹方城特色小镇财产联盟康养财产委员 会执行主席、台湾彰化基督教医院大陆首席顾问

  柳   俊丨中国旅游策划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壹方城特色小镇财产联盟规划委员 会委员、旗鉴旅业常务副总

  王雨珂丨复星康养集团副总裁

第三版块

欢迎晚宴+康养·文旅特色小镇立异IP资源链接会

第四版块

康养财产及康养·文旅小镇政策性金融及核心价值立异实践解读

袁英华丨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项目投融资专业委员会会长

彭   涛丨壹方城特色小镇财产联盟康养财产委员会主席、浙商总会大健康委员会副 秘书长、浙江省健康财产联合会医健投资专委会副主委、中健谷执行董事

陈延年丨汗马研习社立异导师、壹方城文化财产研究院院长、壹方城特色小镇产 业联盟战略委员会主席、万科十年千亿战略顾问

第五版块

康养财产及康养·文旅小镇典型模式与精品案例解读

  赵   芳丨中国林业财产联合会森林康养分会专家组成员、四川省林学会森林康养 专委会副主任、四川德仁堂中医研究院运动医学专家、四川展翔体育文 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奚志勇丨亲和源集团董事长

  Mark Dodds丨英国TLD Design Consulting 公司CEO

第六版块

康养·文旅小镇超等立异IP路演实践及圆桌对话【立异IP路演延续招募中】

圆桌对话 丨康养·文旅小镇IP价值内核的思考 与实践

贵宾席及汗马研习社会员专享

康养·文旅土地政策专题研讨

  乔润令丨国家发改委城镇中心原副主任,现任城镇中心副理事长、研究员,中国 小城镇及城镇化研究专家

康养·文旅资本专题研讨(资本视角如何选择投资康养项目及康养项目模式 解读研讨)

  殷宗明丨赛伯乐绿科投资集团养老委总经理、壹方城特色小镇财产联盟康养财产 委员会首席专家、中国健康养老财产联盟副秘书长

康养·文旅立异项目路演及专家点评【需提前提报审核】

  专家团队丨陈安华、柳 俊、陈延年、邓 勇 等

壹方城特色小镇财产联盟专家团队及操盘团队项目现场答疑

康养财产及康养·文旅小镇标杆项目考察研讨

  线路一丨青岛三溪湾中康颐养养老项目---青岛市城阳圣德老年护养院

  线路二丨崂山风景 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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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律风报名:18813098701 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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