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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平安事故责任企业人员惩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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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8 16: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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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平安事故责任企业人员惩罚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应急管理厅(局):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等平安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平安生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平安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建筑施工平安事故责任企业人员惩罚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行平安生产许诺制

  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处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要催促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许诺:严格执行平安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度,自觉接受政府部分依法检查;因违法违规行为致使生产平安事故发生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政府部分依法实施的惩罚。

  二、撤消责任人员从业资格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等必须具备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没有履行平安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平安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要依法暂停或撤消其与平安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也要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直至撤消相关注册证书,禁绝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三、依法加大责任人员问责力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逐级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建立平安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平安生财产绩考核。对没有履行平安生产职责、造成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平安事故发生的企业责任人员,处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要严格依照《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和处所政府事故查询拜访结论进行惩罚,对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四、依法强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追究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义务。对在事故查询拜访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平安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法子》,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措置。处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应急管理主管部分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负有重大责任、构成犯罪的企业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责任人员失信惩戒

  处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应急管理主管部分要积极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平安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依托各相关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建筑施工领域平安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诚信“黑名单”制度。按规定将不履行平安生产职责、造成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平安事故发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等,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平安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平安生产诚信“黑名单”。进一步加强联合失信惩戒,依照《关于印发〈关于对平安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相关规定,对生产平安事故责任人员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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