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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死42伤!23人被采纳强制办法,49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这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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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4 08: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央视新闻客户端、应急管理部、新京报等
2022年4月29日12时24分,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组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倾圮事故,造成54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77.86万元。

事故查询拜访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违法违规建设的原五层(局部六层)房屋建筑质量差、结构不合理、稳定性差、承载能力低,违法违规加层扩建至八层(局部九层)后,荷载大幅增加,致使二层东侧柱和墙超出极限承载力,呈现受压破坏并延续发展,最终造成房屋整体倾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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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54死9伤!14人被拘系、公诉!湖南省住建厅原厅长、长沙市住建局局长等62人被追责问责)

梳理一番可以发现,近些年自建房平安事故在多地均有发生。

    2020年3月7日,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

    2020年8月29日,山西省临汾市聚仙饭店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28人受伤;

    2021年7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7人死亡、5人受伤。

今天,我们一起回顾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发生坍塌事故,希望能够从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违法增加夹层,将四层改建成七层,致使建筑失稳,整体坍塌,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欣佳酒店实际控制人、承包经营人、违法施工组织者、设计/勘察/检测单位等12人被拘系,11人取保候审,49名公职人员受处罚,其中7人移送司法。2021年10月17日,法院对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涉及人员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对杨某锵等13名被告人和7名失职溺职、受贿公职人员判处刑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及认罪悔罪表示等,依法判处二十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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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7日19时14分,位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的欣佳酒店所在建筑物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

直接原因

1、建筑物增加夹层,竖向荷载超限,是致使坍塌的根来源根基因;

2、焊接加固作业扰动引发坍塌。

事故责任单位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将欣佳酒店建筑物由原四层违法增加夹层改建成七层,达到极限承载能力并处于坍塌临界状态,加之事发前对底层支承钢柱违规加固焊接作业引发钢柱失稳破坏,致使建筑物整体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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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单位

一、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

1、违法违规建设、改建。

2、伪造材料骗取相关审批和备案。

3、违法违规装修施工和焊接加固作业。

4、未依法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欣佳酒店

1、伪造材料骗取消防审批。

2、通同内部人员骗取特种行业许可。

3、未依法采纳应急措置办法。

三、技术服务机构

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福建省泰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福建省亚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违规承接业务,出具虚假述说,制作虚假材料帮忙事故企业通过行政审批。
事故单位惩罚

1.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

    予以罚款,依法撤消工商营业执照,撤消消防设计备案、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2.欣佳酒店

    撤消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29证》《公众聚集场合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平安检查合格证》 《卫生许可证》等证照,撤消消防设计备案、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3.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予以罚款,撤消该公司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类资质证书。

    撤消郑泉洪的福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撤消林德宏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和福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撤消江道镨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和福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撤消陈颖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和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工程振动检测的审批上岗证。

    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4.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予以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5.福建省泰达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予以罚款。

6.福建省亚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予以罚款。
事故责任人惩罚

一、23人采纳刑事强制办法

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锵、泉州市广鑫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辉等23名相关责任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纳刑事强制办法。

1、拘系12人。

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公司、欣佳酒店实际控制人杨某锵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4月9日被拘系;

晋江市美禾家居公司驾驶员黄某图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4月9日被拘系;

违法建筑施工组织者蔡某辉、欣佳酒店承包经营人林某珍以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于4月9日被拘系;

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林某宏、郑某洪、江某镨、陈某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4月9日被拘系;

田某炳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4月14日被拘系;

原泉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工作人员庄某严、李某生以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于4月21日被拘系;

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工作人员陈某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4月21日被拘系。

2.取保候审11人。

欣佳酒店承包经营人林某金以及其他人员共11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二、7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赖某族、鲤城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某水、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原副局长张某辉等7名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查询拜访,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赖某族,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已退休,给予开除党籍处罚、取消退休待遇,移送司法机关措置。

2.陈某水,泉州市鲤城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2009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罚,移送司法机关措置。

3.刘某礼,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站原站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罚,移送司法机关措置。

4.张某辉,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罚,移送司法机关措置。

5.王某彬,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原副大队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罚,移送司法机关措置。

6.吴某晓,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一中队原指导员,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罚,移送司法机关措置。

7.张某良,泉州市鲤城区临江街道党工委原书记,2012年3月至2017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罚,移送司法机关措置。

三、42人给予党纪政务处罚及诫勉

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对该起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41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罚,1人予以诫勉。其中:省管干部9人、泉州市管及以下干部33人;主要领导责任14人、重要领导责任5人、监督责任2人、直接责任21人;厅级干部7人、处级干部13人、其他22人。

(一)省管干部(9人)

1.王某礼,泉州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罚。

2.李某辉,莆田市委副书记、市长,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任泉州市政府副市长,给予政务警告处罚。

3.林某良,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罚。

4.张某宁,泉州市委副书记,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任泉州市政府副市长,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任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给予政务警告处罚。

5.苏某赐,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11年6月至2016年6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罚。

6.洪某强,泉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罚。

7.黄某春(女),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1年7月至2016年6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区长,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罚。

8.刘某霜,2020年1月至今任泉州市鲤城区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罚。

9.苏某辉,2020年1月至今任泉州市鲤城区委副书记、代区长,给予政务记过处罚。

(二)泉州市管及以下干部(33人)

1.王某生,泉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罚。

2.钟某成,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罚。

3.林某杰,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罚。

4.陈进平,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罚。

5.黄某奇,已退休,2011年8月至2015年10月任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罚。

6.郑某锋,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副处长,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任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审核科科长,给予党内警告处罚。

7.郭某宗,泉州市鲤城区政协主席、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2012年7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副书记,给予留党观察一年、政务罢免处罚,降为三级调研员。

8.许某程,晋江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罚。

9.刘某升,已退休,2006年12月至2013年8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罚。

10.黄某阳,泉州市鲤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给予留党观察一年、政务罢免处罚,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11.章某华,已退休,2009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党内警告处罚。

12.吴某林,泉州市鲤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政务罢免处罚,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13.张某,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开除党籍、政务罢免处罚,降为二级科员。

14.刘某一,2014年辞去公职,2008年5月至2012年1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任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罚。

15.张某曼,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罚。

16.李某宏,泉州市鲤城区建设工程质量站站长,给予政务记过处罚。

17.曾某鑫,泉州市鲤城区住建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给予政务记过处罚。

18.林某铭,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股股长,给予政务记过处罚。

19.陈某生,泉州市鲤城区委政法委副书记,2008年5月至2016年10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政务罢免处罚,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20.陈某产,泉州市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给予留党观察二年、政务罢免处罚,降为一级科员。

21.林某春,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罚。

22.曹某,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罚。

23.郑某宏,泉州市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办科员,2012年5月至2016年1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常泰分队分队长,给予诫勉。

24.韩某华,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常泰分队原代办署理负责人、分队长,给予留党观察二年、政务罢免处罚。

25.庄某斌,泉州市公安局常泰派出所四级警长,给予留党观察一年、政务罢免(降衔)处罚。

26.洪某坛,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三级警长,给予留党观察一年、政务罢免(降衔)处罚。

27.林某群,泉州市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给予党内警告处罚。

28.张某,泉州市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10级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罚。

29.张某龙,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2006年11月至2008年5月任泉州市鲤城区纪委副书记,2008年5月至2016年7月任泉州市鲤城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罚。

30.倪某佳,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政务罢免处罚,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31.易某腾,泉州市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3月至2017年2月任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处事处主任,给予留党观察二年、政务罢免处罚,降为一级科员。

32.蔡某生,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处事处副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罚。

33.陈某勇,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上村社区居委会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罚。

9月3日,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发布《福建省贯彻落实〈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07”坍塌事故查询拜访述说〉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将追责问责、事故防范和整改、事故警示教育列为整改目标,要求进一步落实追责问责工作。

    公安机关对泉州新星机电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锵、泉州广鑫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辉等23名相关责任人员,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依法立案侦查并采纳刑事强制办法。

    经福建省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同意,福建省纪委监委已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49名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继续做好犯罪事实查证工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做好49名公职人员追责问责结案工作。

决定对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欣佳酒店等六个事故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作出的惩罚。

    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对其事故责任罚款;依法撤消其工商营业执照;撤消消防设计备案、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欣佳酒店:撤消工商营业执照;撤消《特种行业许可证》;撤消《公众聚集场合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平安检查合格证》;撤消《卫生许可证》;撤消消防设计备案、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予以罚款,撤消该公司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类资质证书。

    1)撤消郑泉洪的福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

    2)撤消林德宏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和福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

    3)撤消江道镨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和福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人员岗位证书;

    4)撤消陈颖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和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工程振动检测的审批上岗证;

    5)将该公司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审宣判:20人获刑!

2021年10月17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丰泽、安溪、南安、德化等4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涉及的杨某锵等13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贿罪一案,以及7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对杨某锵等13名被告人和7名失职溺职、受贿公职人员判处刑罚。

2020年3月7日,位于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上村社区南环路1688号的欣佳酒店所在建筑物发生坍塌事故,坍塌的建筑物系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综合楼,因持久违法违规建设、改建和加固施工致使坍塌,造成29人死亡、50人分歧水平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欣佳酒店实际控制人杨某锵违反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平安生产规定,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在无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无资质人员,违法违规建设、改建钢结构大楼,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平安责任持久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杨某锵等人将欣佳酒店建筑物由原四层违法增加夹层改建成七层,达到极限承载能力并处于坍塌临界状态,加之事发前对底层支承钢柱违规加固焊接作业引发钢柱失稳破坏,致使建筑物整体坍塌。

相关责任人及欣佳酒店承包经营者在发现重大平安隐患后,未履行平安管理职责,未及时采纳紧急疏散等办法,最终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及严重经济损失。杨某锵还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用于骗取消防备案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使违规建设的欣佳酒店建筑物平安隐患持久存在,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杨某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零丁或伙同他人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致使欣佳酒店建筑物违法违规建设、经营行为得以持久存在,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另查明,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建筑物可靠性鉴定与抗震研究所承担检验职责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对欣佳酒店建筑物进行房屋质量检测时,明知存在平安隐患,仍违反技术标准要求,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李某生等2人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明知杨某锵未取得相关规划和建设手续,为欣佳酒店建筑物建设、夹层隔间、消防备案绘制建筑施工图纸,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原副局长张某辉、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站原站长刘某礼、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一中队原指导员吴某晓等7名公职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徇私枉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犯罪行为。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及认罪悔罪表示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对杨某锵(欣佳酒店实际控制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

    对其余12名同案被告人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贿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十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并惩罚金。

    对张某辉(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原副局长)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对刘某礼(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站原站长)以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三十万零二千元;

    对吴某晓(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一中队原指导员)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惩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对其余4名公职人员分别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四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查询拜访述说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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